《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根據該條款,只要經省政府批準,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執行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當然,壹般情況下,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其三點規劃,主要負責市場管理監督的行政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