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監督功能,即管理者依據法律規範和指標體系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檢查和監控,對傾向於偏離規範或已經開始偏離規範的行為進行提醒和引導,督促其及時采取預防措施或糾正偏差,使違法行為在即將發生或剛剛發生時得以避免或制止。強化監督職能
3.查辦職能就是查辦案件的職能。市場管理者將對規範和監督職能無法避免和防止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強制糾正越軌行為,補救越軌行為的後果。同時,他們會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警示市場經營者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