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壹般表現為諷刺、挖苦、侮辱、虐待學生;站著、跪著、提重物、遲到、考試不及格等處罰。;老師打學生,或者不讓學生在教室上課,或者不讓學生來學校。法律依據:《民法》第109條依法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第九百九十壹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九百九十五條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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