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補充規定》第四部分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7年9月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
在種植、養殖、銷售、運輸、儲存食用農產品過程中,使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