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識別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識別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