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第17條規定:
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在原審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所在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單位法律顧問不直接出庭不會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