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原理》是黑格爾在1818年擔任柏林大學教授時寫的。該書於1821正式出版,系統反映了黑格爾的法律、道德、倫理和國家觀,也是人們研究黑格爾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據之壹。《法哲學原理》從哲學的角度分析法律,用辯證的思維探索法律、道德和倫理之間的奧秘,從而走向自由意誌。黑格爾的法哲學在其哲學體系中屬於精神哲學的壹部分。在黑格爾看來,自然哲學和精神哲學都是對邏輯學的補充和應用。法哲學作為精神哲學中的客觀精神,也是對邏輯學的補充和應用。黑格爾認為,法律是自由意誌的體現,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觀普遍規律制約的自由。因此,自由只能在法律中實現。他將這壹法律的發展分為抽象法、道德和倫理三個環節,構成了《法哲學原理》壹書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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