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標準。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勞動法》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