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編適用的解釋》第七條(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壹男壹女,未按《民法典》第壹百零四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前, 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第(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