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條(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壹男壹女,未依照《民法典》第壹百零四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民政部1994年2月出具的結婚登記,(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