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就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也被群眾認為是兩性結合。
根據這壹定義,事實婚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事實婚姻中的男女沒有配偶,有配偶構成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有結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的婚姻狀況是開放的;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