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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權威和法律權威的區別

法律分析:主要區分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法律沒有明確賦予的權利。比如公安局局長通過教育局局長間接管理校長。它沒有使用法律賦予的權限,而是依靠我的人際關系,這是事實權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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