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五項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造成甲類傳染病和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