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聚集,情節輕微的,批評教育,不聽勸阻,情節嚴重,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家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處罰。
對疫情防控期間非法組織集體聚餐的組織者、承辦者及其他相關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