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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專工作八年後故意壓低工資辭退臨時工,法律有什麽規定?有什麽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降低勞動者工資福利待遇的情形僅包括:

(1)與工人協商變更;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依法調離後,由用人單位按照工資隨崗位流動的原則減少勞動報酬;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上述情形,用人單位擅自降低其工資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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