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八條依法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在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
(1)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權屬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滅失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