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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與《廣告管理條例》在實施時間、範圍、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差異。

1,實現時間。前者於2015修訂,2015年9月實施,後者於1987年2月實施。

2.適用範圍。前者適用範圍更廣,包括後者。《廣告管理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電影、路牌、櫥窗、印刷品、霓虹燈等媒介或者形式發布、播放、設置、張貼廣告,屬於本條例的管理範圍。廣告法第二條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3.法律效力。前者比後者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力。前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後者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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