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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空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分類:社會民生> & gt法律

分析:

(1)概念

領土之上是國家的“領空”,領空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過去,沒有人問天空的高度。1957年蘇聯發射第壹顆人造地球衛星後,產生了衛星運行的空域是否屬於地面國家管轄的問題。196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1721號決議,指出人造地球衛星運行的空氣空間屬於各國自由探索和利用的“外層空間”。外層空間概念產生後,外層空間的下部稱為“空氣空間”,由此產生了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兩個概念。

(2)法律地位

空域是地球表面被大氣籠罩的空域,是各國從事航空活動的空域。壹個地面國家的領空是其國家領空,具有排他性,不允許外國飛機未經許可飛入其國家領空。在空氣空間進行航空活動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由航空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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