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壹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
侮辱是侵犯名譽權的方式之壹。侮辱:指以言語(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為公開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淫穢下流的語言侮辱、嘲諷他人,羞辱其內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九條和國家法律,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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