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在試用期滿前沒有及時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壹旦試用期滿,試用期員工自動轉正,那麽用人單位就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被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試用期滿,用人單位未及時表示是否轉為正式員工的意向,那麽試用期滿後,則視為自動轉為正式員工,勞動者有權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
上一篇:合同有漏洞可以備案嗎?下一篇:如何識別同業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