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多種渠道,為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生活、教育、住房等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仍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在基本醫療、康復服務以及必要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等方面給予幫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