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法律應該優先。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每壹個群體都會形成壹定的強制性“準法律”,但這並不是嚴格的法律。在地方立法中,要把這些“準法”考慮進去,但不能完全只考慮原因。每個案例都有原因,那麽我們的法律將變得不確定。沒有人會遵守不確定的法律。再說,如果我們因為對方處於弱勢地位而更加偏袒對方,法律又怎麽可能公正?理性應該在法律之外。比如工人因工死亡,工廠按照法律規定最多賠償工人家屬4萬元。但這個工人有壹個癱瘓的老母親,壹個失業的妻子和壹個剛出生的女兒。大家都覺得這個工人太可憐了,法官應該判給家屬更多的賠償金。但是妳要知道,法律規定,妳要盡可能的付出。工廠同情工人的家庭,願意支付更多的賠償金。是廠方自願給的,法律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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