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要求退夥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並不得對執行合夥事務造成不利影響。此外,在法定或約定退夥的情況下,合夥人可以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退夥。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4)合夥人連續30天未達到法定人數;(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