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八條判決書應當載明: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