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攔截、扣押運行中的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
第二十條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服務價格根據當地定價目錄確定。
第二十壹條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經營者應當定期維修、保養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保持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技術和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發生故障時,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經營者應當及時搶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幹擾和妨礙搶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