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的範圍規定,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措施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