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壹)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3)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在批準期限後未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