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報廢汽車所有人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出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要自己拆報廢車。
第十三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應當對回收的報廢汽車逐壹登記;發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涉嫌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或者倒賣涉嫌犯罪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