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工商登記事項,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