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修建的建築物;
(4)施工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臨時建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