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請病假,應當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經執業醫師檢查後,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和休息。醫師開具病假條,員工按照用人單位規定的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但情況緊急者,可就近入院,口頭請假,事後辦理手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6個月內停止工作治療的,其病假工資按下列辦法計發:
(壹)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二)連續工齡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四)連續工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