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約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壹家上市公司持有的全部股份,當收購人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並繼續增持股份時,以要約方式向該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以約定的價格購買該股份,以取得該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因此,如果合並前的公司存在應納稅而未繳納的稅款,合並後,由於繼承關系的存在,合並後的公司將面臨承擔合並前公司納稅義務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