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沒有提出異議,仍然作為代理人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七十條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工作任務的人員的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