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九條不應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其失信信息。記錄、公布的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三)人民法院已經審查同意被執行人刪除失信信息的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