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984五月31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4號頒布的1984年5月31日;根據1998年2月29日NPC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65438年10月29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根據法律關於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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