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條票據金額應當同時用中文文字和數字記載,必須壹致。不壹致的,票據無效。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
不得更改票據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更改後的票據無效。票據上記載的其他事項,原記錄人可以變更,變更應當由原記錄人簽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