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收購人在發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後60日內未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應當在期滿後的次壹個工作日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此後每30天公告壹次,直至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後、要約收購報告書公告前,收購人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收購人不得對同壹上市公司再次進行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