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維護警察執法權威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設立維護警察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由檢察長擔任主任,警務督察、法制、警務秩序指揮、警務保障、政工人事、教育培訓、新聞宣傳執法、辦案等部門為成員。維護警察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警務督察部,具體負責協調督辦侵犯警察執法權威的案件,受理相關警務人員的申請和投訴,為被侵權警務人員提供救濟、恢復名譽、挽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