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養:對有犯罪行為但未滿16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人,由政府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壹種教育改造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不滿十六周歲不予處罰,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