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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和遣返制度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收容遣送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項廢止制度。它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而是根據國務院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民政機關、公安機關實施限制人身自由、收容遣送等措施。

收容遣送工作改革意見三。關於被拘留者的遣返。收容遣送站查清收容人員家庭住址後,應當及時遣返,不得無故拖延,不得長期將收容人員作為廉價勞動力使用;對不願回鄉或未查清原籍的,可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教人員的勞教時間:本省壹般不超過15天;壹般外省的不超過

壹個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適當延長羈押時間:經醫生證明患有危重疾病,需要搶救或者觀察的;戶口在邊遠或寒冷地區;愚蠢的人或地址不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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