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被放出去收養的收養人的身份,可以分為非血緣收養和血緣收養;
2.根據收養人國籍的不同,可分為國內收養關系和國際收養關系;
3.其他類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9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百零九條第三款、第壹百零九條第三款、第壹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的限制。
第111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