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表示,《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但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獲得支付業務資格並不太難。
根據《管理辦法》,申請人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億元;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