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手寫證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1,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2、當事人親自簽字;證明內容不違反法律;
3.只要能證明案件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據。同時,證據需要滿足三個標準: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