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法》第九十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可以依法向重整人申請和解。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2.《保險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無法與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轉讓或者接受前款規定的人身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轉讓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