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
2.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或者管制、拘役的,壹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不能開除黨籍的個人,要按照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