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明確規定受托人是否未盡到報告義務,委托人是否可以拒絕支付報酬、返還受托人支付的費用以及賠償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損失。但從基本原理上講,受托人報告是委托人了解委托事務的必要條件。如果受托人應該報告而沒有報告,那麽委托人並不知道委托事務,也就無從判斷其權利義務的狀態。此時如果貿然支付報酬、返還費用、賠償損失,委托人可能會因受托人的過錯而被騙或遭受損失。因此,從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出發,代理人應當報告而未報告時,委托人有權拒絕支付報酬、返還費用、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二十四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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