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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鑒定制度簡介

刑事訴訟法辨認制度的內容是在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以便查明案情。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95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196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查詢、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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