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95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196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查詢、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