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有關的全部證據;
2、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證據,應及時提出延期申請;
3.不得向原告、第三人、證人收集證據。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34條
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