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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脅迫壹方請求撤銷婚姻,自結婚登記之日起算。

法律主觀性:

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2條* *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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