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定時效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